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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治理结构下“地方法治竞争”范式的反思

法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建构受制于国家治理结构。“地方法治竞争”范式能否成立,需纳入整体性的国家治理制度逻辑与观念传统之中进行考察。通过“地方法治竞争”推动法治国家建构,实际面临诸多现实制约和实践难题,受限于观念上的工具主义法治观、体制结构中的一统格局和国家权力的功能主义,这三者具有深层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结构根源。因此,探索法治国家建构的中国道路,需深入国家治理观念与政治社会结构,更新对法治理念及其构成元素的理解,走出工具主义法治观,在中国国家治理架构下自上而下推动,逐步走向“治理主义”法治观,认知法治的治理功能,并且将“法律正义”视为一种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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