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先进性和文明性、实践性和人民性,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价值和科学理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应当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华法系以及域外法律文化转化融合经验的比较研究,走出一条“借鉴”与“双创”相结合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之路;应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先进性和文明性、实践性和人民性,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价值和科学理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应当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华法系以及域外法律文化转化融合经验的比较研究,走出一条“借鉴”与“双创”相结合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之路;应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