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算法既是一种国家实力,可以归于国家治理体系,同时也是一种国家治理能力,是指人运用算法技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复杂能力。在运用算法技术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行政官僚体系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算法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水平,但行政官僚体系在传统理念下依然会以行政垂直命令嵌入算法治理实践,从而强化了行政命令的强制性,导致算法治理实践中的“算法依赖症”和作为治理主客体的人的“能力停滞”。这两种情形都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和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摆脱“算法依赖症”和消除“能力停滞”成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算法依赖症”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是人与技术的关系问题,即技术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还是解决人类的“新人类”?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从伦理与法律两个方面来思考技术发展和人类未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