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性别配额制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结果表明,它在整体上有助于提升立法机构中的女性代表比例。性别配额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席位保留制、法定候选人配额制和政党自愿配额制三种不同模式,这三种模式的效应在不同制度背景和具体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差异,但整体呈现出依次递减的态势。本文基于对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中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立法文本的分析,提炼出中国省级人大代表性别配额制的三种实践模式:刚性模式、半刚性模式和柔性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原理虽然类似于席位保留制、法定候选人配额制和政党自愿配额制模式,但是1993年以来中国省级人大代表性别配额制的实践数据表明,刚性模式的效应弱于半刚性模式,半刚性模式的效应又弱于柔性模式。这一发现有助于丰富现有理论研究、推进相关领域的制度优化。